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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现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应予废标”。不论是政府采购工作者,还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大部分人都认为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就应该废标 ,打开各地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也不难发现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结果公告。
不足三家情况有异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法定日期及程序进行公告后,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有以下三种情形:一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 ,购买标书供应商不足三家;二、购买标书供应商超过三家,但是到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足三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三、购买标书供应商超过三家 ,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是在评标期间 ,其中几家供应商的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使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
不应该是必然废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导致废标 ,无形中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下降 ,另外也增加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成本,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性。如果一次招标不足三家就废标,那么第二次第三次再招标还是不足三家怎么处理 ,这样一废再废,该如何收尾呢。是否必须“三家以上 ”采购才能进行呢?不足3家就废标的规定合不合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此给出了答案: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理时遵循两条原则:一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 ,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此条款作为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最新处理办法 ,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此条款执行,而不是一遇到不足三家的情形就废标 ,造成多方的精力、财力的损失。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此款规定执行。
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在政府采购开标评标过程中 ,最重要的当属评标委员会了,他们有决定权,评标结果也是由评标委员会来确定的 ,但是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是开评标现场的组织、协调者,应引导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操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开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按照法规就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
不论是在投标截止时间止还是在评标期间发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 ,集中采购机构已经事先组成了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机构应首先征求采购人是否取消采购任务的意见,若取消采购任务,应书面来函告知集中采购机构 ,若采购任务不能取消,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就招标文件是否具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论证 ,并得出“废标”或是“转变采购方式”的结论,形成书面的评标委员会意见。
转变采购方式 如果经评标委员会论证得出“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转变采购方式 ”的结论 ,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向财政厅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附评标委员会意见及法定媒体公告记录,由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第一种情况进行处理。由主管部门批准后 ,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其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
废标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作废标处理:一、采购人决定取消采购任务,应书面来函告知集中采购机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二、评标委员会论证得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 ,或是招标公告及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废标处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招标。
需注意的问题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按照上述规范转变采购方式的过程中 ,有可能遭到采购人或供应商反对,更有甚者在项目结束后对此进行质疑。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是由其各自单位进行授权的代表,往往缺乏对此操作依据的了解 ,并对转变后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不够了解,对是否有损自己的利益存在疑虑,且没有足够的临场决定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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